宁波和达晟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志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X7Y6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北仑区小港创富路55号5幢1号-B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4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一直在使用涉案的2台储气罐(产品编号:C070B1-12、13-5954)。上述涉案的2台储气罐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也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涉案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拆除涉案特种设备,完成整改,故对该行为不再给予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涉案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拆除涉案特种设备,完成整改,故对该行为不再给予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