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侯记鲜牛羊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凡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81MA1F5N2N3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文化委工会综合楼1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虎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9月18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虎林市侯记鲜牛羊肉店进行抽检,抽检品为牛腩肉,该牛腩肉检疫日期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24日我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25055210111500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该店已无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牛腩肉。在收到检验报告七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在自然人黄晓磊处以13.5元每斤价格购进一头1070斤的活牛,总进货价格为14400元,当日将牛拉到虎林市宏达畜禽屠宰加工厂于第二日屠宰。牛肉销售价格为34元每斤,整头牛总售出价格为1555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肉货值金额为15550元,获得利润1150元。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黄晓磊进行询问,黄晓磊承认侯凡正2025年9月17日在他手里购买活牛一头,13.5元每斤,共收款14400元,认可侯凡正提供的交易记录是他与侯凡正的微信交易记录。
2025年10月27日,将虎林市侯记鲜牛羊肉店抽检不合格一事的违法线索移送至虎林市农业农村局。(虎市监案移【2025】24号)
2025年12月1日,对虎林市宏达畜禽屠宰加工厂经营者进行询问,张新甜认可侯凡正提供的交易记录是屠宰牛的费用凭证,并提供了屠宰前该牛已取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照片。
2025年12月9日,向虎林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虎林市候记鲜牛羊肉店涉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咨询函”咨询关于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中数量及单位栏的计算方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及供货商资质;
4、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5、华测检测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A2250552101115003C)、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腩肉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交易截图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牛的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23038125034615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情况;
8、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No:2333927175)复印件一份,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一份(2025)No.9.18复印件一份,证明屠宰情况。
9、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情况。
10、案件移送函(虎市监案移【2025】24号),证明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
1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明印刷编号:23015908038。
12、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台账情况。
13、动物检疫照片,证明当事人购买牛的检疫过程。
14、关于虎林市候记鲜
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