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金鹏家家宝童车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福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6MABN3NUK1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龙关组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2024年01月31日15时许,望谟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望谟县公安局、望谟县应急管理局,对黄福宽(男,中共党员,48岁,1975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326********3012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郊纳乡油停村一组,现住址:贵州省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龙关组4号)经营的望谟县金鹏家家宝童车百货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BN3NUK1E,经营场所: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龙关组4号,场所使用黄福宽自建房第一层,使用面积:120平方米,经营范围:烟、酒和日用百货销售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与黄福宽自建房(建筑楼层为地上第一至三层,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地上第二层、三层共居住5人)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构成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黄福宽经营的望谟县金鹏家家宝童车百货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望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