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鑫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世勇 | 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0438433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锦阳大道A单元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2025)浙0381民初14229号
修理合同纠纷
温州鑫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8
2018-07-27
(2017)浙0381民初778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沈**与浙江商城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94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7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7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2
瑞市监处罚﹝2024﹞1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某小区内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维保记录,该小区2幢5单元10号电梯的最新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12:16:54至12:40:45,2幢5单元11号电梯的最新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11:48:40至12:08:43,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该小区物业消控室内的监控对上述维保时间段内的维保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监控回放发现:维保人员在对10号电梯进行扫码至维保结束期间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未停机进行维保;在对11号电梯进行维保的期间内维保人员未进入底坑进行维保。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调查。2024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瑞安某卫生院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确认瑞安某卫生院的电梯维保单位为温州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登录“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监察版”,确认瑞安某卫生院内编号为2号的电梯于2024年04月15日进行半月维保。此次维保人员签到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1:21:30,签退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1:48:2。通过查看2024年04月15日监控,该电梯在维保期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保人员也未对该电梯底坑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瑞安市玉海街道某小区和瑞安某卫生院内电梯的维保单位。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对某小区内的2幢5单元的10号电梯(代码:3010*********080019)和11号电梯(代码:3010*********080020)进行季度维保时,仅检查了电梯外呼按钮检测和厅门三角锁检测,没有对其他维保项目进行检查,期间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也未进入底坑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瑞安某卫生院内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2585)进行半月维保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电梯井底坑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合计违法所得335.5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因未按规定维保曾被本局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和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当事人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数量少,从轻考量因素,本局将综合考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5.5元;二、罚款7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3335.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和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当事人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数量少,从轻考量因素,本局将综合考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5.5元;二、罚款7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3335.5元,上缴国库。
7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3
瑞市监处罚﹝2023﹞147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7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的某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并查看电梯维保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在2023年10月2日对该小区9幢楼1单元的电梯进行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底坑项目进行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与该小区签订维保合同,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2023年10月2日温州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对该小区的9幢1单元的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对底坑项目进行检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计115元。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8日组织人员对该电梯未完成的维保项目进行维保。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23年8月和2022年5月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并处罚款73000元,合计罚没款7311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并处罚款73000元,合计罚没款73115元。
7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