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品墨物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6XT4RX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粮油二期A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7
2021-04-20
(2021)吉01民初16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品墨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4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0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酒店用品,厨房设备,日杂百货经销。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粮油二期A77号。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140元/台的价格从博兴县兴福镇创美厨房设备厂进购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低汤灶)(规格型号:SPTT15/30-A),其中1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另一台封存,作为抽检备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其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当事人能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2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该型号产品,库存1台。货值金额共64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
2025年11月8日,宽城大队接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抽检检验报告,宽城区品墨物资经销处经营销售的矮汤炉(商用燃气灶)(规格型号:SPTT15/30-A)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140元/台的价格从博兴县兴福镇创美厨房设备厂进购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低汤灶)(规格型号:SPTT15/30-A)。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2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该型号产品,库存1台。货值金额共64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较少,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矮汤炉(商用燃气灶)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销售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根据法律竞合原则,应择一从重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5(违法程度较轻)对应的处罚标准之规定。针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八节217(违法程度较轻)对应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低汤灶)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3.罚款人民币6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20.00元。
提请领导审批。
64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