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元国华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332939225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8号凯翔购物广场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赣0602民初3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8
(2026)赣0402民初6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1
(2025)赣0602民初38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夏**
罗**,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9-14
(2021)赣0602民初29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周**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5
2021-04-28
(2021)赣0602民初13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鹰潭朵童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6
2021-04-28
(2021)赣0602民初13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朵童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7
2020-06-02
(2020)赣0602民初1389号
劳动争议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曾**,曾**,曾**,曾**,曾**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8
2020-06-02
(2020)赣0602民初1389号
劳动争议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曾**,曾**,曾**,曾**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9
2020-04-09
(2019)赣0602民初3404号
劳动争议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09
(2019)赣0602民初3404号
劳动争议
曾**,曾**,曾**,曾**,曾**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0-12
(2021)赣0602民初29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569.68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13
2019-12-10
(2019)赣0602民初3404号
劳动争议
曾**、曾**等与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3
2020-04-16
(2019)赣0602民初3404号
劳动争议
曾**、曾**等与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444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08
2020-04-22
(2020)赣06民辖终13号
劳动争议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05-06
2020-03-11
(2020)赣06民辖终1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05-25
2018-09-03
(2018)赣0602民初14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47.31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04
2018-07-20
(2018)赣0602民初9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金航盛不锈钢板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
2016-12-28
(2016)赣0602民初1802号
广告合同纠纷
鹰潭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与鹰潭凯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105号
2024年2月4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管理使用的四台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505001120170420、设备代码21505001120170414、设备代码21505001120170417、设备代码21505001120170423)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2024年2月19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执法稽查局。2024年2月26日,经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办案机构认为: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使用上述四台压力容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行为。 同时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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