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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喜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554230692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郑市新建南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8
(2021)湘0181民初4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
刘**,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郑**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9-28
(2021)湘0181民初4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
郑**,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刘**,新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11-05
(2020)豫0184民初8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
赵**
新郑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16
(2020)湘0223民初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攸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29
(2021)豫0184执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7
2021-03-09
(2021)湘0223执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攸县扬花烟花厂、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4
2020-11-05
(2020)豫0184民初8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16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30
2020-07-28
(2020)豫0184民初4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与赵**、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14
2020-05-06
(2020)湘0223民初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攸县扬花烟花厂与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7
2017-10-31
(2017)湘0181民初656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7
2018-04-10
(2017)湘0181民初6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1-22
2018-04-10
(2017)湘0181民初6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30
2018-09-17
(2017)豫0192执1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8-13
2018-08-07
(2018)豫0184执5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郑市宏兴杂品有限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20号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6年2月10日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啄木鸟红炮(烟花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1月/- -)进行抽样,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6年3月24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显示“主要不合格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检验检测与判定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2025年郑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2025年郑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2026年2月3日,当事人以30元/件的价格从上栗县万家发出口花炮厂购进上述啄木鸟红炮(烟花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1月/- -)40件(规格,10层,件含量:24封),共计用款1200元。该公司购进上述产品时留存有上栗县万家发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No.ZA20250008)。其留存的检验报告(No.ZA20250008)显示产品名称为“产品名称:大地红(爆竹)”,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与抽检的啄木鸟红炮(烟花爆竹)产品名称不一致。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啄木鸟红炮(烟花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1月/- -)共购进40件(规格,10层,件含量:24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2挂(0.5件),销售39.5件,销售价格为36元/件(1.5元/挂),共计得款1440元,获利24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啄木鸟红炮(烟花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1月/- -)的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2800元。
28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2
新市监处罚〔2026〕76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6年2月11日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吉祥蕾(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批号:2025-10)进行抽样,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2月1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显示“主要不合格项目:部件项目,检验结果:无绿色安全引火线,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每箱24元的价格从万载县弘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吉祥蕾(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批号:2025-10)10箱(规格型号:总装药量:68克16发),共计用款240元。该公司购进上述产品时留存有万载县弘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No:HPY20250109)。其留存的检验报告(No:HPY20250109)显示产品名称为“组合烟花(发财蕾)”,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与抽检的吉祥蕾(组合烟花类)产品名称不一致。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吉祥蕾(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批号:2025-10)共购进10箱(规格型号:总装药量:68克16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箱,销售8箱,销售价格为27元/箱,共得款270元,获利3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吉祥蕾(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批号:2025-10)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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