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欣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志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DC6WGF6P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半山东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 在当事人的配料间区域内存放有半袋已经开封使用的名称为“法式卡仕达粉”的食品,已经开封使用,尚有剩余,主要用途是解决面包奶油融化的问题,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保质期至2025年12月13日,至检查时已经过期,该食品规格为净含量5kg。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设置过期或废弃的食品专门存放的专区,没有对废弃的食品进行标识和建立处置台账;当事人供述,购进“法式卡仕达粉”后直接放在配料间,没有关注它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直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过期,当事人没有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过期后是否使用,且该“法式卡仕达粉”存放的配料间区域为待使用区域。故认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有两种食品,一个名称为“植物蛋黄液(样品)”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样品”,现场发现数量为1瓶;另一个名称为“植物蛋白液”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30克”现场发现数量为1瓶,此2瓶食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过期。当事人供述,此2瓶食品大概于2025年初,一家公司上门推销送给当事人的,主要作用是喷在面包表面,提升面包的光泽度,因当事原本就用的鸡蛋液来提升面包的光泽度,性价比更高,也更为经济实惠,但考虑是赠送小样,又不好直接拒绝客户,便收下放在车间,遗忘在角落直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已经过期。上述2瓶食品虽然存放位置在车间入口处的货架上,属于待使用区域,当事人也未建立原材料使用记录,无法提供新鲜鸡蛋液原料使用记录来直接证明没有使用过上述2瓶过期食品,但上述2瓶过期食品存放在车间入口一货架上,新鲜鸡蛋液使用区域在烤炉位置,二者不在同一个车间内,间隔有十几米的距离,且上述2瓶过期食品未开封使用,而当事人也没有及时按规定对上述食品进行标示、存放、处理,故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存放,或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元宝蛋糕”(规格型号: 80G/袋、生产日期: 2026-03-24),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准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故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现已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法式卡仕达粉”,共购进了2袋,每袋145元,本局发现过期的1袋已经使用还剩余半包,因该食品原料未单独使用,也没有建立使用记录,故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法式卡仕达粉”货值金额为购进价格145元/袋×1袋=145元;因未单独使用,未建立使用记录,暂无证据证明涉案“法式卡仕达粉”有实际使用过,故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法式卡仕达粉”加工食品无违法所得。
? ? 不合格批次的“元宝蛋糕”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24日生产的,生产计划为54袋,实际共生产了84袋,每袋1个装,其中54袋分别销售给了两家经销商,销售单价2.3元/袋,销售金额124.2元;2026年3月25日抽检单位抽样时抽取了30袋,其中检样20袋,备样10袋,均按2.3元/袋支付了货款,共计69元。故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元宝蛋糕”货值金额为销售价格2.3元/袋×84袋=193.2元;不合格批次“元宝蛋糕”已全部销售完毕,且“元宝蛋糕”为消耗品,当事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叁元贰角(¥193.2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法式卡仕达粉”半袋 。
8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