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兴鑫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1MA7HG6NEX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个旧市上河路6号附8-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5〕69号
该店于 2022年02月18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抽检的水果橙是2025年6月8日于个旧市石三妹水果经营部购进的,当时就看看水果是否新鲜就进货了。2025年6月9日抽样检验的橙抽样数量(含备样)3.2kg,其中备样数量1.6kg。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3.2kg橙的购买价是每kg橙价格是8元,3.2kg橙总共合计25.6元。当事人进货10kg橙,除去抽样数量(含备样)3.2kg还剩余6.8kg。剩余的橙没有销售就已经清理下架,每kg橙的成本是3元钱,售价是每kg为8元。剩余的橙共销售了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橙所得款项0元、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3.2kg橙的购买价为25.6元,当事人共计获得橙售货款25.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极配合调查,说明事实真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购进数量较少,且当事人没有收到过食用橙后的不良反应的举报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10.00元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