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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庆彬奶茶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庆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BXLXHXX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安龙县海子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3]276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于2022年11月开始在安龙县海子镇街上开奶茶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妙多番茄沙司(规格为1kg,生产日期为20220701,保质期为12个月)共10袋、博远洋葱鸡肉汉堡饼(规格为1kg,生产日期为20220531,保质期为12个月)共4袋、经典双皮奶风味固体饮料(规格为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20806,保质期为12个月)共4袋、立顿绿茶(规格为200克,生产日期为20210328,保质期为24个月)共2盒,均已被扣押;以上食品均是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从兴义市进购,因不能提供进购单据和销售凭证,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8月1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进行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3年08月1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并告知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事实。 3、2023年08月21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4、2023年08月2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5、2023年08月2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2023年08月24日,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 7、2023年08月24日,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提供的经营者覃庆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覃庆彬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8、2023年08月24日,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提供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庆彬奶茶店(覃庆彬)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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