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丽丽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BXJTN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黄家口镇建设路2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09号
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黄家口镇建设路20-11号的当事人洪湖市丽丽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陈克明”牌香菇风味挂面(生产商:遂平克明面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遂平县,生产日期:2026.02.0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克);2、“海天”牌海天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佛山市,生产日期:2025.11.09,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50ml)在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执法人员遂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30-04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0:0000435)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上述两种食品是当事人于2026年在洪湖大市场商户运送到自己超市门口后购买,具体价格,购买多少没有索要单据,据当事人陈述,因其没有重视和落实进货查验管理要求,在采购上述食品过程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本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又因为繁忙,忘记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料,对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认可,并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黄家口镇建设路20-11号的当事人洪湖市丽丽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陈克明”牌香菇风味挂面(生产商:遂平克明面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遂平县,生产日期:2026.02.0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克);2、“海天”牌海天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佛山市,生产日期:2025.11.09,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50ml)在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执法人员遂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30-04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0:0000435)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