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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东京城镇鑫达食品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祖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BR8323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奋斗路(中心大街路口)镇1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号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转交的投诉,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103148560243,投诉人称:“在被投诉处购买商品,后发现挂面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月4日,2023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1年,全部过期,要求:商家依法退赔。请执法部门查明真相后告知投诉人”。随投诉单上传至平台所购挂面图片及购货凭证。接投诉单后,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记录案源,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1月6日依线索开展核查工作。当事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奋斗路(中心大街路口)镇1委开办的宁安市东京城镇鑫达食品水果超市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限内,该企业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经初步核查后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被投诉人营业厅货架上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三联阳春面”。在货架上发现“康师傅酸辣牛肉面”标签标示如下:商标:康师傅® ;食品名称:康师傅酸辣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21克;配料:面饼:小麦粉、精炼棕榈油、淀粉、醋酸酯淀粉、食用盐、谷朊粉、复配酸度调节剂、复配增稠剂等;酱包:精炼棕榈油、牛骨高汤、牛肉复合调味酱、酿造酱油、食用盐、辣椒、芝麻油、黄豆酱、蒜、姜、辣椒粉、花椒粉等;粉包: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麦芽糊精、香辛料、酸水解植物蛋白复合调味粉、风味型酵母水解物、牛肉复合调味粉等;菜包:炒黄豆、脱水肉块、调味蛋粒、芝麻、脱水香菜、脱水辣椒、脱水葱;醋包:酿造食醋、山西老陈醋、食用盐;生产日期:2024年4月25日;保质期:6个月;产品标准号:GB17400;制造商:哈尔滨项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春晖路2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723010800226;产地:黑龙江哈尔滨;计1桶。 当场提供康师傅酸辣牛肉面供货方宁安市宁安镇铭达食品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凭证。其于2024年7月22日购进涉案产品康师傅酸辣牛肉面1箱12桶,购进价格48.5元/箱,销售价格5元/桶。涉案产品于2024年10月24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鉴于被投诉人正在销售的康师傅酸辣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程序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异地扣押于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于2024年10月24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货架上陈列的计1袋,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元,无法确定其他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103148560243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5页,证明投诉人于12315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酸辣牛肉面1桶;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 .00元)。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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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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