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老姚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亚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AQ21E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湖岭镇大同村停车场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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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908号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身穿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湖岭镇大同村停车场对面的瑞安市老姚水果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编号为FL23051119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对其店经营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经浙江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日购进香蕉,也未发现吡虫啉相关药物。当事人管理人员姚某某全程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经营者左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6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左某某到我局接受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明:编号为FL23051119的检测报告所指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是当事人店内在售商品,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夏某某经营的温州市某某水果市场处以3.5元/千克价格购入20斤,销售价格为4.5元/斤。上述批次香蕉共售出20斤,其中6.68斤被用于抽样检验,收取买样费30.06元,剩余13.32斤已售出给消费者。上述产品计货值9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进购上述香蕉时有留存相关索证索票,能够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但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也未做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另,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7日对抽检不合格结果进行公示并对不合格批次香蕉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6月14日,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9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