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TAN, CHAI HENG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065971625F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第10层03、04单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8
(2026)沪0106民初8785号
肖像权纠纷
YUWENWEN(中文名于文文)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沪0106民初50142号
劳动争议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0
(2025)沪0106民初4762号
肖像权纠纷
王**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9
(2024)苏0105民初13812号
联营合同纠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4
(2023)沪73民终6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漫芝商贸有限公司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
2022-12-08
(2022)苏0411民初889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郑**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12-01
(2022)苏0411民初889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郑**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7-20
(2021)沪0107民初73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漫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1
(2021)沪0107民初73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漫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30
(2021)沪0107民初73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漫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4
2022-07-04
(2022)皖0825民初1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4
2021-08-26
(2021)沪73民辖终1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漫芝商贸有限公司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7-29
2021-07-20
(2021)苏04民辖终25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郑**、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0-08-24
2020-05-18
(2020)京0102行审116号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08-22
2020-05-18
(2020)京0102行审116号
行政非诉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0-07-30
2020-07-20
(2020)京0102执11104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30
2020-07-20
(2020)京0102执11103号
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5-18
2020-05-14
(2020)京0102行审115号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20-05-14
2020-05-14
(2020)京0102行审115号
行政非诉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9-03-19
2018-08-15
(2018)津0101民初5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晟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5﹞0620250000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境外购买款号“MFPCA00489”的女士开襟衫20件。购买价格为每件279.38元人民币,总金额为人民币5587.6元。缴纳海关进口关税为人民币335.26元;缴纳海关进口增值税为人民币769.97元。后当事人在其各个门店销售,初始销售价格每件2090元人民币。2024年7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12项,所检并按要求判定项目面料2纤维含量不符合上述判定依据和相关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所销售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0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XB202406J1578025)。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10250016),当事人将立即对涉案商品下架处理。截至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该产品销售情况如下:2023年12月25日上海芮欧百货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316.56元、2023年12月27日上海太古汇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831.16元、2024年1月16日上海太古汇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672元、2024年3月29日华润万象城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990元、2024年4月7日济南恒隆广场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567.51元、2024年2月16日深圳海岸城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881元、2023年12月28日杭州大厦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781元、2024年4月5日杭州大厦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2090元、2024年2月3日CLD-MA-CN-TR-HONGQ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839元、2024年5月31日CLD-MA-CN-TR-HONGQ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463元、2024年5月30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435.18元、2024年6月7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421.36元、2024年6月8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421.37元、2024年7月4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两件,售价为人民币1363元(本单为抽样样品,一件检验样品付费购买价格为1363元人民币,另一件备用样品当事人无偿提供),2024年6月7日上海IAPM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413元、2024年6月15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363元、2024年7月2日上海前滩太古店销售一件,售价为人民币1301.29元。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18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149.43元,缴纳销售增值税为人民币3123.38元;缴纳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人民币156.16元。综上:当事人从境外购买涉案产品20件,总金额为人民币5587.6元。缴纳海关进口关税为人民币335.26元;缴纳海关进口增值税为人民币769.97元。当事人涉案产品原价为每件人民币2090元,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329.43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18件,销售金额人民币27149.43元,缴纳销售增值税为人民币3123.38元;缴纳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人民币156.1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177.06元。2025年5月9日抽样单位已将1件备用样品移交我局。当事人剩余库存2件已经自行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1.857395万元,罚款1.570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70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200011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4.690525万元,罚款23.068805万元
230688.05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3
京西市监处罚﹝2023﹞114号
经查,(一)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从香港进口标称经销商为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商标:Sandro,款号为SFPCA00624的针织上衣共50件,购进成本为590.755元/件。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共31件用于在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第一分公司、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西单第一分公司、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第二分公司和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专柜销售,销售标价为3130元/件。截止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9件,销售共计25121.24元。(其中在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第一分公司售出1件,销售额3130元;在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西单第一分公司售出1件,销售额1646.44元;在晟慕(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第二分公司售出3件,销售额8450.8元;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专柜售出4件,销售额11894元)。已售出的产品,当事人未能追回。用于北京市销售的剩余上述库存产品除备样外已全部出清给其他经销商了。扣除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5316.795元,缴纳税金2274.58元,商场扣点2854.56元(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专柜售出的4件产品要按销售额百分之二十四缴纳联营收益),当事人获利14675.305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97030元。 (二)2023年1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交由当事人保管的备样已经拆封,当事人对拆封转移事实供认不讳。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7030元;没收违法所得:14675.31元;没收非法财物;
107030.00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4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227号
当事人经销的款号为SFPCA00624的Sandro衫卓品牌针织上衣标称等级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行业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针织上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651632万元,罚款5.103622万元
51036.22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5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2000756号
当事人经销的Sandro衫卓品牌外套标称等级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行业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外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52.770696万元,责令改正
-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