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育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华 | 注册资本:3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078X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5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19
2018-09-25
(2018)赣0102民初212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李**与南昌银兴汉博国际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66.8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公示和报送2023、2024年年度报告的义务,后来虽然于2024年8月22日、2025年12月17日予以补报,但均逾期年报6个月以内。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一编第二十九条裁量基准“(一)逾期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两年度均对当事人处以2999元的罚款,建议共对当事人处以5998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8997.00元
-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