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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培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790885340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6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7
(2020)苏0682民初162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孙**
如皋市祥梅烟花爆竹经营部,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8-01
2014-08-01
(2014)皋商初字第0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4-01-13
2014-01-13
(2013)皋执字第4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6〕14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从临澧县吉祥烟花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的“彩色喜庆炮(烟花爆竹)”,购进数量为15箱,每箱8个,共计120个,购进单价为**元/个,货款***元,现金支付,已结清;于2025年11月9日从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的“恭喜发财(爆竹类)”烟花爆竹,购进数量为16箱,每箱50封,共计800封,购进单价为***元/封,货款***元,现金支付,已结清。 2026年1月23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当事人住所仓库内待售的上述批次“彩色喜庆炮(烟花爆竹)”实施抽样检测,抽样人员以7元/个的价格购买样品5个、备样5个,买样费用共计35元,备样产品封存于当事人住所仓库内。上述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涉案产品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6年2月2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住所仓库内待售的上述批次“恭喜发财(爆竹类)”实施抽样检测,抽样人员以2.5元/封的价格购买样品13封、备样13封,买样费用共计32.5元,备样产品封存于当事人住所仓库内。上述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燃放性能、部件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6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J2026YH0210、SD-TXZJ/2026020271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亦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截至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共计销售313封“恭喜发财(爆竹类)”烟花爆竹,销售单价为2.5元/封,剩余487封(含备样13封)未及销售;共计销售“彩色喜庆炮(烟花爆竹)”115个,销售单价为7元/个,剩余5个备样。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恭喜发财(爆竹类)”(生产日期/批号:2025-3/)487封、“彩色喜庆炮(烟花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3月--)5个;2、罚款***元;3、没收违法所得***元。 另外,决定将案涉“恭喜发财(爆竹类)”供货商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案涉“彩色喜庆炮(烟花爆竹)”供货商临澧县吉祥烟花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852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皋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的“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购进数量**卷,购进单价为**元/卷。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烟花爆竹全部销售给如皋市新兰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单价为**元/卷。 2025年8月29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如皋市新兰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上述批次“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实施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10月13日出具编号为№:J2025YH0465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上述抽样烟花爆竹经检验,其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上述不合格批次“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2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另外,决定将案涉“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供货商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72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