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培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790885340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6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7
(2020)苏0682民初162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孙**
如皋市祥梅烟花爆竹经营部,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临澧县和平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8-01
2014-08-01
(2014)皋商初字第0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4-01-13
2014-01-13
(2013)皋执字第4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如皋市福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的“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购进数量**卷,购进单价为**元/卷。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烟花爆竹全部销售给如皋市新兰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单价为**元/卷。 2025年8月29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如皋市新兰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上述批次“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实施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10月13日出具编号为№:J2025YH0465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上述抽样烟花爆竹经检验,其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上述不合格批次“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2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另外,决定将案涉“精装888大地红”烟花爆竹供货商上栗县桐木蕉源红利出口花炮厂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72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苏通应急罚﹝2026﹞2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25000.00元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11
3
皋市监处罚﹝2025﹞1400322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以1元/支的价格自浏阳******公司购进180支“飞毛腿导弹”,并于2025年1月5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如皋市磨头镇****商店。 2025年1月13日,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对如皋市磨头镇****商店销售的“飞毛腿导弹”(生产日期/批号:2023.06.28)进行抽样。2025年1月24日,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J202501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3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飞毛腿导弹”180支,购进价1元/支,售价2元/支,均已销售完毕,故涉嫌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为360元(2元/支×180支),违法所得为(2-1)×180=180元。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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