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兴丽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6E0TR60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青山村工业大道普定县第五小学正对面(农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5]26号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底从前任法定代表人接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1月9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于2025年3月3日开始尝试生产羊肚菌产品,该批次生产了20袋(品名:羊肚菌,生产商: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青山村,生产日期:2025年3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常温),规格:50g/袋,电话:19085929888,执行标准号:GB7096,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2042200192)。虽然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产品,但经查看投诉人提供图片证据,及提取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3月3日的出厂检验报告和2022年7月6日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羊肚菌”:1.未标明配料表;2.生产日期模糊不清;3.营养成分表与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该批次“羊肚菌”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羊肚菌原料(新鲜羊肚菌)是当事人自己种植的,共使用了20斤原料,烘干成50g/袋的成品羊肚菌20袋。当事人以39元/袋的价格销售50g/袋的成品羊肚菌20袋,已无库存。根据当事人销售数量及成品销售单价,认定当事人销售20袋(规格:50g/袋)羊肚菌货值金额为39*20=780元,违法所得为78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消费者张驰卓“投诉举报信”纸质信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对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及发现该公司经营的 “羊肚菌”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事实。
2.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兴丽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2025年3月3日生产批次的羊肚菌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无异议,以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单价等的事实。
3.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长喻红春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发前当事人确实不清楚如何正确标注标签标识,调查了解的情况与刘兴丽所述相印证,证明刘兴丽的陈述属实可信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生产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5.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羊肚菌”确实只经过烘干处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3月3日的出厂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出厂前经过检验检测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7月6日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羊肚菌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不予认定的事实。
8.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规格、数量等的事实。
9.贵州昌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羊肚菌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该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10.刘兴丽、喻红春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罚款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