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亚安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伦伦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J0MF0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七屋巷村二组41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抖音商城”平台,开设名为“拉拉个护美妆店”的店铺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6年3月6日,当事人从广州美岳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该公司旗下产品“XH美白隔离防晒霜”的授权,通过其在抖音商城平台的“拉拉个护美妆店”店铺进行销售。该产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513161,产品类别:祛斑美白类,防晒类(SPF50,PA+++);商标号为76583565,品牌方为广州美岳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为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该“XH美白隔离防晒霜”化妆品的过程中,在抖音商城平台“拉拉个护美妆店”店铺商品界面发布含有“隔绝99.99%紫外线,24小时持久,1涂无惧烈日”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该广告由当事人从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煜祺美妆个护店”产品销售界面复制转载,无广告费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