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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峰收农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俊峰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2MAELF5ULX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蔬菜交易区A2-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青椒”是2025年8月13日从农户处进购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当事人称共进购了22斤。进价为1.6元每斤,共计35.2元,售价为1.8元每斤,共计39.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2、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接到有关江西峰收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CJ2500490413)的事实;3、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清楚知晓检验结果的事实;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行为的供述涉案行为的供述。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以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系初次违法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以达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4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4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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