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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佳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加兵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EEHMJP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半月镇红光街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于2024年5月15日从当阳市殷记食品店购进以下商品:“双汇红烧排骨调味酱”3袋,规格:120g/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过期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超浓缩鲜香粉”1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过期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进货价格分别为11元/袋、8元/袋,产品货值金额共41元。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货架上发现有已拆封使用过的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批次食品原料,其中“双汇红烧排骨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过期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2袋,“超浓缩鲜香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过期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1袋,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0元。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且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上述食品当做餐饮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双汇红烧排骨调味酱”用于制作红烧排骨等菜品,销售价格不等;“超浓缩鲜香粉”用于制作凉拌菜及卤菜使用,销售价格不等。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上述食品过期后用于制作菜品的数量、价款等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不足一万元,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不能查证该批次产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启使用的“双汇红烧排骨调味酱”2袋、“超浓缩鲜香粉”1袋,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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