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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袁志先家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治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0MAALTLHM8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和平巷智能停车场一楼1-1-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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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209号
经查,2023年8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袁志香经营的龙里县袁志先家纺店销售的全棉生态棉花枕-高(规格型号48*75cm,生产厂家为: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断裂强力”,该检验项目不符合“GB /T22843-2009”标准的要求,依据《贵州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J008241)。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龙里县袁志先家纺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内剩余3个(其中1个为备样)(规格型号48*75cm,生产厂家为: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抽样批次全棉生态棉花枕-高未销售。据陈德元提供的《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销售单》(XS-10-10-04495)显示,抽样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从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数量为6个,购进价格55元/个,抽样的全棉生态棉花枕-高是按照133元每个的价格销售的,销售了3个,其中2个是抽样人员购买的,当事人收取抽检人员的样品购买费用266元。据此,办案人员认定该批次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33元×6个=798元,违法所得(133元-55元)×3个=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袁治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身份。 2.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J008241)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事实及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期的时限。 5.办案人员提供的《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3]97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物强制[2023]97号),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6.2023年11月17日办案人员对龙里县袁志先家纺店营业员陈德元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购进、销售等事实。 7.办案人员吴秀昌、赵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销售单》(XS-10-10-04495)复印件1份及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不合格产品全棉生态棉花枕-高的是从贵州锦绣家纺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6个,购进价格是18元/个的事实。 9.陈德元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德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德元的身份及可以全权代表经营者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事人签字盖手印确认,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07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98.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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