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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香满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34T2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石练镇宏象村宏岗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浙1123民初1737号
合同纠纷
浙江香满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山海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1
(2024)浙1123民初1737号
合同纠纷
浙江香满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山海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浙1123民初1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香满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施**
遂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5﹞2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发酵酒的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原果汁含量。<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2元;2.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97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2元;2.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972元。
2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遂市监处罚﹝2025﹞19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制定了Q/ZXMC0001S-2023标准要求并将其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准规定产品酒精度为6%Vol~18%Vol,实际青梅蜂蜜酒产品经抽样检测酒精度为5.1%Vol,不符合Q/ZXMC0001S-2023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青梅蜂蜜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19.5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19.5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