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秀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563715413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潢川县三环路黄隆路交叉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豫1526民初2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3
(2024)豫1526民初2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3
2024-11-11
(2024)豫1526民初8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4
2024-11-08
(2024)豫1526民初2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5
2024-08-23
(2024)豫1526民初14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蔡**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6
2024-08-19
(2024)豫1526民初2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7
2024-05-28
(2024)豫1526民初23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8
2024-04-2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黄**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3-27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10
2024-03-26
(2024)豫1526民初7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2-03-23
(2022)豫1526民初1174号
赡养纠纷
信阳市平桥区明一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19
2021-07-31
(2021)豫1526民初1995号
赡养纠纷
熊**、河南黄国钢构有限公司彩钢厂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22.38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18
2021-11-18
(2021)豫15民终4201号
赡养纠纷
熊**、河南黄国钢结构有限公司彩钢厂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27
2021-09-08
(2021)豫1526民初3646号
赡养纠纷
周**、叶**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27
2021-12-04
(2021)豫15民终4715号
赡养纠纷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周**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30
2021-06-28
(2021)豫1526执977号
合同纠纷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31
2019-12-17
(2019)豫1526行审178号
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8-12-24
2018-08-01
(2018)豫1526民初24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0-24
2018-08-01
(2018)豫1526民初994号
合同纠纷
潢川县温馨赡养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潢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6号
拖欠宋闽闽的工资23755元,拖欠罗明国的工资15475元,拖欠杨荣勤的工资35975元,拖欠徐岩岩的工资26750元,拖欠龚娜娜的工资24925元,合计拖欠五名工人工资壹拾贰万陆仟捌百捌拾元整(¥126880)。
对其进行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4
2
潢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调查,当事人所采购的生姜,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为姜中毒死蜱实测值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从潢川县王文荣蔬菜店以14元/千克的价格共采购姜3千克,货值金额为42元。其中2.69千克用于抽检,单价为14元/千克,抽检金额为37.66元;剩余的姜用于加工制作菜品。由于生姜只是作为底料使用,无法计算菜品加工环节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37.66元。经查实,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综上,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37.66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序号第8.1.6项),裁量等级为从轻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66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