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广汇液化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文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MA0QBNH1X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镇西城区看守所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地区只有当事人和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液化气充装销售经营资质,当事人与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独占地位和对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操控能力。2022年至今,本地区液化气购进价格和上述两公司的员工工资等经营成本未发生明显上涨和增加。
2024年10月8日至30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文彬主动通过电话、微信与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建虎、站长孙静进行多次沟通,共同商定以液化气进价上涨等经营成本增加的理由统一上调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和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各自经营场所张贴了除落款之外,标题及正文完全相同的《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的公告》,该公告正文内容为“各位液化石油气用户:你们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我公司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用户带给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各用户的一致认可。自2024年由于受到国际石油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我公司液化石油气进购价格持续上涨,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我公司自2024年初开始安排专人开展免费入户安检服务,致使各项开支逐步增加。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为了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证用气安全,现决定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价格为:大瓶,充装量50kg,销售价格(元)470;中瓶,充装量10kg,销售价格(元)100;小瓶,充装量5kg,销售价格(元)52。”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和阿拉善盟九洲同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开始按上述公告的标准统一上调了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即将充装量为50kg的大瓶液化气销售价格由423元/瓶上调至470元/瓶;将充装量为10kg的中瓶液化气销售价格由93元/瓶上调至100元/瓶;将充装量5kg的小瓶液化气销售价格由48元/瓶上调至52元/瓶。2024年11月13日,因执法部门的调查,当事人将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恢复至统一涨价前的价格。期间,当事人以470元的价格销售充装量为50kg的大瓶液化石油气共70瓶,以100元的价格销售充装量为10kg的中瓶液化石油气共1348瓶,以52元的价格销售充装量为5kg的小瓶液化石油气共84瓶。当事人通过共同实施涨价行为获利共计13062元,违法所得13062元。
2025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阿左市监综执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或者他经营者。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收费窗口等显眼处张帖了退费公告。因当事人未记录购气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原因,至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尚有13062元多收价款未能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45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