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于青注册资本:6012.8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04669917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9
(2024)陕0104知民初4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家年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6
(2024)浙10民终186号
劳动争议
毛**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20
(2023)浙1081民初6203号
劳动争议
毛**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3-07-11
(2023)浙1081民初6203号
劳动争议
毛**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3-02-03
(2023)浙1081民初41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1-03-30
(2021)浙1081民初2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陈**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21-02-05
(2021)浙1081民初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张**,杨**
温岭市人民法院
8
2020-12-02
(2020)浙1081民初9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杨**
温岭市人民法院
9
2020-10-22
(2020)浙1081民初8101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10
2020-10-22
(2020)浙1081民初8101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强*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29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4
2020-12-11
(2020)浙1081民初9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4
2021-02-05
(2021)浙1081民初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7
2020-11-20
(2020)浙1081行初8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0-11-02
2019-05-06
(2019)浙1081民初3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与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2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30
2020-10-26
(2020)浙1081民初8101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7-22
2018-12-27
(2018)浙1081民初119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与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胡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07
2019-07-01
(2019)浙1081执异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徐**、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1-12
2019-11-08
(2019)浙1081民初68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01
2019-10-28
(2019)浙1081民初76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0
2018-08-02
(2018)浙1081民初1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137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7月29日生产的香酥小黄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