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三胖子铁板鱿鱼档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X0UT3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新时代百货商场五层5005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59号
当事人于2021年01月07日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采购商品时发现涉案商品添沣西式烤排和牛排外形相似,为了塑造优质食材观感,进而吸引顾客点单,同时为了节约成本,于是当事人决定使用无牛肉成分的涉案商品替代炸牛排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在磐石市千星食品有限公司以12元/袋的价格一共采购添沣西式烤排5袋,共计60元,每袋共有16串。
上述涉案产品信息:品名:西式烤排;产品类型:冷冻预制调理生肉制品(非即食);配料:鸡肉,鸡皮、生活饮用水、淀粉、面包糠,食品添加剂等,配料全程未标注牛肉成分。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起将涉案商品充当牛排以4元/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销售截止至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美团外卖代理商(吉林星途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查询到店铺自上架涉案商品至案发截止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炸牛排的销售量为3份、销售额共计12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9串肉排,当事人现场已下架销毁处理。当事人线下销售未将涉案商品介绍为牛排,顾客咨询如实说明其为鸡肉制品。综上,当事人以4元/串的价格销售涉案商品3份,销售额为12元,违法所得12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1年01月07日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采购商品时发现涉案商品添沣西式烤排和牛排外形相似,为了塑造优质食材观感,于是当事人决定使用无牛肉成分的涉案商品替代炸牛排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在磐石市千星食品有限公司以12元/袋的价格一共采购添沣西式烤排5袋,共计60元,每袋共有16串。品名:西式烤排;配料:鸡肉,配料全程未标注牛肉成分。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起将涉案商品充当牛排以4元/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销售截止至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美团外卖代理商查询到店铺自上架涉案商品至案发截止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炸牛排的销售量为3份、销售额共计12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9串肉排,当事人现场已下架销毁处理。当事人线下销售未将涉案商品介绍为牛排,顾客咨询如实说明其为鸡肉制品。综上,当事人以4元/串的价格销售涉案商品3份,销售额为12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