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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逸晨馒头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继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BY5LBN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木田畈社区平安路平安家园7号楼102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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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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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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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30号
现查实:赤壁市逸晨馒头餐饮店2022年9月6日经本局登记注册,取得了从事小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者张继胜与其爱人董梅兴利用原租赁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平安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103号他人商铺,对外以“老面馒头”店的名义,从事早点类的馒头、包子等食品加工制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工作要求,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职权组织对当事人赤壁市逸晨馒头餐饮店当天制售的系列餐饮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所抽样品老面馒头和豆沙包,经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老面馒头的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881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61g/kg;豆沙包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68g/kg。这两类餐饮食品的上述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之规定,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4年11月07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此情况移送本局进行核查处置。 2024年11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店送达涉老面馒头和豆沙包的抽样《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2403818、NO:202403820),并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店进行了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店二楼楼梯口处的一个快递纸盒里,现场查获当事人购进有由武汉市华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2袋,规格为净含量:1kg、生产批号:0814004、生产日期:20240814。该品牌的食品添加剂成分表中明确标注含有甜蜜素、糖精钠成分;标注的适用的范围及参考最大用量为: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果酱、腌渍的蔬菜、复合调味料1.0g/kg;熟制坚果与籽类10g/kg;蜜饯凉果12g/kg。快递纸盒加贴有“韵达快递 单号434224393802094 日期:2024/10/30 16:02:54 收件人:张继胜15783489844-2334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平安路平安家园外国语学校对面老面馒头 寄件人:付艳霞18037179535 郑州市新亲郑市百鸿机电市场”等字样的快递单。现场查获的2袋“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均处于未拆封状态。另在当事人加工店的面点揉制操作台也发现一塑料罐内装有粉状白色物质,经营当事人陈述罐内白色粉状物质为其正在使用的上述品牌食品添加剂,经现场计重有419.1克(连同罐体)。核查现场还发现当事人店当天加工待售的老面馒头(大)22个、老面馒头(小)120个、豆沙包14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检查当天,对在当事人店查获的“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2袋又419.1克、老面馒头(大)22个、老面馒头(小)120个、豆沙包14个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核查当天在当事人店查获的系列老面大小馒头和豆沙包,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经检验,馒头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87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112g/kg;豆沙包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13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106g/kg。 又查实:经营当事人自2022年9月在赤壁市开办逸晨馒头餐饮店开始,多次通过其手机15392752362注册的淘宝网账号,从网店“金华源食化”(公司名称:周口市川汇区麦蒲食品商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2MA9GB8EH8L; 法定代表人:周艳霞)购进“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时间跨度自2022-11-04至2024-10-30,期间总计购买次数达到13次,购进总量有24袋计24kg。为改善其加工制售老面馒头和豆沙包的甜度,降低经营成本,经营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添加至老面馒头和豆沙包中并对外销售。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据经营当事人供述,其所购进的24包计24kg“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并非全部用于了其加工制作早餐类食品,其中有13包是代他人购买,有部分因库存时损坏被扔掉,还有2袋又419.1克被本局已依法予以查扣。因经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本局对其实际使用“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制售老面馒头和豆沙包的过程情况无法予以核实。 关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甜味宝复配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2419.1克、没收老面馒头(大)22个、老面馒头(小)120个、豆沙包14个;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贰元(¥:172.00元);3、罚款柒仟元(¥:7000元)。罚没款合计柒仟壹佰柒拾贰元(¥:7120元)。
7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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