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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鑫众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承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4977XU5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花桥街鑫天地商业广场B栋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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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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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的小台芒属于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因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销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处以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6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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