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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554043053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3号楼11楼1号办公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浙0305民初79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温州浩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08-31
(2023)浙0305民初826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温州浩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29
2013-04-26
(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与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83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农罚﹝2026﹞第000001号
(一)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5号泥浆专用码头,其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第四条第二款:“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裁量依据1.规划相符性。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涉嫌违法用海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涉嫌违法用海区域位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位于《温州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陆海协调发展区,《浙江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违法用海时间和面积。根据工程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温州海经区浅滩二期5号泥浆专用码头违法用海测量报告》,该5号泥浆专用码头的主体(五组钢制桩)于2025年12月28日动工,2026年1月22日建成。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海期限自2025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共计2个月19天,涉嫌违法用海面积0.0252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3.处罚倍数。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海洋)》第33项,事项编码为330215154000—1,一般裁量阶次,罚款幅度8-11倍,裁量判断: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用海面积在20公顷以上;用海时间在1年以上的;尚未通过海洋环评和海域论证。本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用海期限2个月19天,用海面积0.0252公顷,尚未通过海洋环评,符合一般裁量阶次。鉴于该行为系保障市级重点项目浅滩二期工程顺利推进,按9倍处罚倍率裁量。(三)拟处罚意见根据违法用海测量报告,违法用海面积为0.0252公顷,违法区域属于洞头区五等Ⅰ级海域。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五等Ⅰ级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1.99万元/公顷/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规定:“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本案当事人违法用海时间为2个月19天,按照半年(0.5年)计征。另外,本案经查无违法所得。因此,处罚金额为0.0252公顷*19900元/公顷/年*0.5年*9倍=2256.66元。综上所述,建议责令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贰仟贰佰伍拾陆元陆角陆分(¥2256.66)。
(一)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5号泥浆专用码头,其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第四条第二款:“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裁量依据1.规划相符性。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涉嫌违法用海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涉嫌违法用海区域位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位于《温州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陆海协调发展区,《浙江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交通运输用海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违法用海时间和面积。根据工程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温州海经区浅滩二期5号泥浆专用码头违法用海测量报告》,该5号泥浆专用码头的主体(五组钢制桩)于2025年12月28日动工,2026年1月22日建成。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海期限自2025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共计2个月19天,涉嫌违法用海面积0.0252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3.处罚倍数。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海洋)》第33项,事项编码为330215154000—1,一般裁量阶次,罚款幅度8-11倍,裁量判断: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用海面积在20公顷以上;用海时间在1年以上的;尚未通过海洋环评和海域论证。本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用海期限2个月19天,用海面积0.0252公顷,尚未通过海洋环评,符合一般裁量阶次。鉴于该行为系保障市级重点项目浅滩二期工程顺利推进,按9倍处罚倍率裁量。(三)拟处罚意见根据违法用海测量报告,违法用海面积为0.0252公顷,违法区域属于洞头区五等Ⅰ级海域。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五等Ⅰ级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1.99万元/公顷/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规定:“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本案当事人违法用海时间为2个月19天,按照半年(0.5年)计征。另外,本案经查无违法所得。因此,处罚金额为0.0252公顷*19900元/公顷/年*0.5年*9倍=2256.66元。综上所述,建议责令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贰仟贰佰伍拾陆元陆角陆分(¥2256.66)。
2256.66元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05-22
2
温税二稽罚〔2025〕82号
违法事实如下: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罚款815544.29元
815544.29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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