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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太华镇欧德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若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82MA25T58LX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宜兴市太华镇胥锦村振兴路一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5年6月9日,当事人从常州市胡荷日用品店以48元/个的进价购进2个标注“YSL- ”的女包,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售价68元/个,与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YSL ”(国际分类:18,注册号:10187256)十分近似。直至2025年12月17日被查,尚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女包涉及的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且当事人知晓上述商品的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女包上的“YSL-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13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1、没收标注了“ YSL- ”女包2个; 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宜市监处罚〔2025〕KB105号
2025年7月30日本局收到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300031,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袋,规格型号:600x(400+160)x0.03mm,生产日期/批号/),生产企业:安徽沃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检验,环保要求(附件)项目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6.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3
宜人社察罚字〔2025〕第2号
单位在2025年2月13日至2月27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无锡市宜兴市人社局
2025-05-08
4
宜市监处罚〔2024〕14700817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常州市凌家塘市场水产区鱼区35-37号小于水产商行处以19元/公斤的进价购进食用农产品鳊鱼9.4公斤,并以25.96元/公斤的价格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鳊鱼在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鳊鱼的《检验报告》(NO:FC2405187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C24051877)时,当事人上述鳊鱼已销售6.765公斤,剩余2.635公斤已销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鳊鱼货值金额合计244.02元,违法所得合计175.6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于2024年6月11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鳊鱼,但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罚款金额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6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5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5
宜市监处罚〔2024〕KB21号
2024年03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所述的白葡萄味果汁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3瓶,已超过保质期;未发现投诉举报所述的新粮高筋面包粉(新乡良润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确认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上述食品为当事人销售,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现查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白葡萄味果汁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4瓶用于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瓶,库存3瓶(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购进价格为10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将超过保质期的新粮高筋面包粉(新乡良润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1袋用于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袋,无库存,购进价格为5.8元/袋,销售价格为7.9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7.9元,违法所得17.9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6
宜市监案字〔2023〕14-13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从溧阳市铭泰副食品商店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广式川味肠(香辣味)(规格型号:26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生产厂家: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三里岗镇刘店村)20袋并以2元/袋的单价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3年5月31日,我局委托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上述预包装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报告》和《宜兴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共1盒20包,于2023年5月31日抽检被抽检20包,全部以2元/袋的单价销售给了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未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上述经营行为未纳税,未开票,未建帐。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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