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4LY61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吴高墙村进村路以西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2
(2026)陕7102民初5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梁**,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9-26
(2025)陕0112民初2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马**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陕0402民初21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徐*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5
(2026)陕7102民初5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7-31
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8
(2024)陕0104民初9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万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王**,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24-02-06
(2024)陕0104民初9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万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王**,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10-29
(2025)陕0103民初1536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马宏勃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8
2024-09-13
(2024)陕0112民初21810号
合同纠纷
郭*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5-08
2025-04-02
(2025)陕7102民初8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4-15
2025-03-10
(2024)陕0112民初299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卜**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15.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11-21
2024-10-29
(2024)陕0112民初1863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3-25
2022-02-25
(2021)陕0104民初131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2-31
2021-11-26
(2021)陕0112民初415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卫**,刘**与米**,中国人民保险西安市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5交罚﹝2026﹞000179号
2026年 6月 26日 11时 0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与灞桥大队民警在灞桥区狄寨西路向阳沟小区公交站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BL8902北京牌小型轿车载客一人,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赵某收到高德网约车聚合平台(享道出行)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满红商店西南侧前往穆将王地铁站 D口,驾驶员赵某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金额 11.24元。赵某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营转非,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赵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BL8902,每月收取 3606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3
2
陕0103交罚﹝2026﹞183号
2026年 5月 27日 19点 4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慈恩路大雁塔东步行街南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G4585北京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杨锦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锦鹏驾驶陕 ADG4585北京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 4名,订单显示从 7-ELEVEn(慈恩路店)到兴庆雅居,订单时间为 2026年 5月 27日 19时 30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 13.8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8.42元。该车辆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 ADG4585北京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6
3
陕0114交罚﹝2026﹞0104号
2026年 04月 07日 10时 1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巡查至兵马俑二车场东侧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翟俊琪驾驶陕AAL5097车辆于 09:02:56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和源馨苑-西门(和源百货超市旁)载 1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 1门,乘客手机显示支付金额 81.10元,司机端显示支付金额 60.38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4-20
4
陕0114交罚﹝2025﹞0022号
2025年 12月 22日 10时许,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美荣、焦嫚嫚在临潼区兵马俑停车场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AF585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周建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 2025年 12月 22日 09:13:59载 4名乘客从云和夜泊酒店(西安钟鼓楼南门店)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门游客中心,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并支付车费 78.10元,驾驶员周建锋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65.5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知晓周建锋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12-23
5
陕0108交罚﹝2025﹞184号
2025年 12月 8日 11时 1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BC850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何保军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桔子水晶酒店(西安钟楼店)前往开元商城(钟楼店),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7.3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营转非,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C850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何保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6
陕0112交罚﹝2025﹞140号
2025年 10月 9日 14时 4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华阳城购物中心停车场出入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田某驾驶陕 AAM6997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喜行约车)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天朗▪蔚蓝东庭(东 1门)前往西安华阳城购物中心,驾驶员田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金额为 15.09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知情田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M6997,每月收取 378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4
7
陕0110交罚﹝2025﹞232号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6
8
陕0103交罚﹝2025﹞436号
2025年 09月 11日 15时 0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北广场西停车楼 B1层地下停车场出口附近检查,发现陕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梁纪刚驾驶陕 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曹操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北广场-西停车楼 B1层-网约车上车点到未央区星程酒店(西安北站凤城十路地铁站店),订单时间为 2025年 09月 11日 14时 47分,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网约车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明,陕 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