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4LY61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吴高墙村进村路以西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6
(2025)陕0112民初2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马**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2025)陕0402民初21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徐*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1
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8
(2024)陕0104民初9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万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王**,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6
(2024)陕0104民初9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万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王**,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4-09-13
(2024)陕0112民初21810号
合同纠纷
郭*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08
2025-04-02
(2025)陕7102民初8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15
2025-03-10
(2024)陕0112民初299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卜**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1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11-21
2024-10-29
(2024)陕0112民初1863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25
2022-02-25
(2021)陕0104民初131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31
2021-11-26
(2021)陕0112民初415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卫**,刘**与米**,中国人民保险西安市分公司,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4交罚﹝2026﹞0104号
2026年 04月 07日 10时 1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巡查至兵马俑二车场东侧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翟俊琪驾驶陕AAL5097车辆于 09:02:56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和源馨苑-西门(和源百货超市旁)载 1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 1门,乘客手机显示支付金额 81.10元,司机端显示支付金额 60.38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4-20
2
陕0107交罚﹝2026﹞273号
2026年 04月 16日 10时 0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段继锋驾驶陕 AD90394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段继锋驾驶该车使用妥妥 E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川派冒菜(北关店)到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8.99元。该车所有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营转非。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90394号机动车租赁给段继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首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轻。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提供本人接单 APP(妥妥 E行司机端)个人资料页详情、驾驶员提供本趟订单详情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等。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7
3
陕0114交罚﹝2025﹞0022号
2025年 12月 22日 10时许,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美荣、焦嫚嫚在临潼区兵马俑停车场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AF585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周建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 2025年 12月 22日 09:13:59载 4名乘客从云和夜泊酒店(西安钟鼓楼南门店)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门游客中心,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并支付车费 78.10元,驾驶员周建锋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65.5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知晓周建锋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12-23
4
陕0108交罚﹝2025﹞184号
2025年 12月 8日 11时 1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BC850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何保军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桔子水晶酒店(西安钟楼店)前往开元商城(钟楼店),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7.3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营转非,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BC850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何保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5
陕0112交罚﹝2025﹞140号
2025年 10月 9日 14时 4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华阳城购物中心停车场出入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田某驾驶陕 AAM6997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喜行约车)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天朗▪蔚蓝东庭(东 1门)前往西安华阳城购物中心,驾驶员田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金额为 15.09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知情田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M6997,每月收取 378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4
6
陕0110交罚﹝2025﹞232号
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6
7
陕0103交罚﹝2025﹞436号
2025年 09月 11日 15时 0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北广场西停车楼 B1层地下停车场出口附近检查,发现陕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梁纪刚驾驶陕 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曹操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北广场-西停车楼 B1层-网约车上车点到未央区星程酒店(西安北站凤城十路地铁站店),订单时间为 2025年 09月 11日 14时 47分,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网约车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明,陕 AAF191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7
8
陕0112交罚﹝2025﹞73号
2025年 6月 17日 16时 23分许,西安市交通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高利在西安市灞桥区华阳城购物中心停车场入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永杰驾驶陕 AAB8571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妥妥 E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华阳城购物中心(西南门)前往空工院(公交站),李永杰手机显示本趟订单金额为 7.41元,乘客手机当时显示券前 10.35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八方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知情李永杰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B8571,每月收取租金 37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