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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宏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4MA8UQL0E2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北大路园丁花园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抖音平台用户“闽清宏睿房产方淇”发布含有“临街商铺 低于市场价30%...即买即收租(高回报 年化6%左右)”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福州宏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工作人员说明,该广告是其公司员工转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2月5日、2026年2月2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获取当事人其他相关材料。 经查,2025年6月1日,当事人(甲方)与抖音平台账号“闽清宏睿房产方淇”注册人郭方淇(乙方)签订兼职合同,就乙方为当事人(甲方)提供广告转发兼职劳务事宜达成协议。2025年6月19日,郭方淇利用抖音平台账号“闽清宏睿房产方淇”发布一条含有“临街商铺 低于市场价30%...即买即收租(高回报 年化6%左右)”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临街商铺价格低于市场价30%、即买即收租、高回报、年化6%左右的作证材料。当事人按照5元/条的价格支付郭方淇广告发布劳务报酬。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与个人签订兼职合同的形式,共发布了15条涉案房地产广告,广告费按劳务费计算共计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权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抖音平台网页截图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广告发布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兼职劳务合同4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与个人签订兼职合同的形式发布广告以及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按指印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无法提供作证材料证实其发布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同时包含虚假内容以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内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2项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使用吸收原则,折重而处。”的规定,应定性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故按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一般情节“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300元。
-
-元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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