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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奇麟鲜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4MA712Y2D3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36号春晓华苑11栋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市监罚〔2025〕5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唐僧素肉(爆辣味)调味面制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购进该涉案同批次唐僧素肉(爆辣味)调味面制品10袋,其中涉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有5袋,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该产品数量1袋,售价3元/袋,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3元。
1、没收涉案产品4袋;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03元。
5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莲烟处﹝2024﹞第118号
2024年9月26日13时3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36号春晓华苑11栋2号奇麟鲜品便利店,向当事人王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10条、中华(硬)1条、利群(新版)3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硬)1条、双喜(莲香)1条、黄金叶(乐途)1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好猫(吉祥)1条、黄鹤楼(软蓝)1条、好猫(长乐)1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延安(软)1条、长白山(蓝尚)1条、贵烟(萃)1条、利群(西湖恋)1条、泰山(心悦)2条、兰州(硬珍品)2条、贵烟(跨越)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南京(炫赫门)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兰州(黑中支)1条、兰州(硬精品)1条等,总计38个品种6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莲烟存通字[2024]第02087、02088、02089、0209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中苏烟(彩中)5条、好猫(长安印象)1条、兰州(硬精品)1条、利群(新版)1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5个品种9条是当事人王鹏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王鹏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当事人王鹏违法进货总额为295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好猫(猴王磨砂)10条、中华(硬)1条、利群(新版)3条、七匹狼(软灰)1条、利群(硬)1条、双喜(莲香)1条、黄金叶(乐途)1条等36个品种59条卷烟是配送当天由于古都易购便民优选店店主阮峰没在店中,阮峰委托当事人王鹏代为接收烟草公司配送卷烟,将卷烟暂时放在王鹏店内,该批卷烟查获时为整包包装未拆封的状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涉案卷烟登记表、当事人王鹏、阮峰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王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王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55.00元6%的罚款计177.30元的行政处罚。
177.30元
莲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2
3
莲市监罚〔2024〕41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3瓶;4.罚款500元。
5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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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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