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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倩倩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闻春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EQJ4C0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273弄17号(大梁街19号)<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371号
经查明,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销售有4盒品名为“曼倩活力舒缓冰疗冰膜”的化妆品(规格:5片*25g)、2盒品名为“曼倩渗透莹润锁水冰膜”的化妆品(规格:8片*25g),以及4盒标注有“HYDROLYZEDSILKPROTEINMASK”字样的化妆品。上述3款化妆品均属普通化妆品,其中,标注有“HYDROLYZEDSILKPROTEINMASK”字样的化妆品系“曼倩”品牌化妆品,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备案信息和中文标签。上述曼倩活力舒缓冰疗冰膜以及曼倩渗透莹润锁水冰膜外包装上未标注相应的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备案信息。上述化妆品均系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自一名推销员处购进并放置于经营场所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上述化妆品的进价、进货数量和销售情况无法查清。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上述化妆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系统查询及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以及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上述化妆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品名为“曼倩活力舒缓冰疗冰膜”的化妆品(规格:5片*25g)4盒、品名为“曼倩渗透莹润锁水冰膜”的化妆品(规格:8片*25g)2盒、标注有“HYDROLYZEDSILKPROTEINMASK”字样的化妆品4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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