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隆阳区健平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NM7L79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彩蝶家园D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9号
经查,2019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杨保仙租赁隆阳区永昌街道彩蝶家园D17号商铺,投资3万元,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开设隆阳区健平诊所,同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从事门诊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和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2311023的猴耳环消炎颗粒50盒,进货价为10.40元/盒,生产日期为20231119,有效期20251031。截止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药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实际使用销售台账无法追溯,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余的该批次药品全部在有效期内使用。且当事人已退赔给投诉举报人赔偿金,根据进货价计算上述超过有效期批次药品(即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1盒猴耳环消炎颗粒)的货值金额为10.4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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