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二分八云雁阁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师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LK1JL0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与龙城北街交叉口西北角6、7、8、9号临街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店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成立,于2021年8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企业自开展餐饮服务至2023年11月23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提供给顾客用餐使用的餐具基本自行清洗消毒,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是苏州菩提树商用洗碗机碗碟洗涤剂,因当事人租用该厂家的洗碗机设备,而该洗涤剂是由洗碗机厂家免费提供。消毒是使用高温消毒柜消毒。该店清洗消毒餐具的流程是先用洗洁精浸泡5-10分钟,然后用洗碗机进行清洗蒸汽消毒,最后取出来放到高温消毒柜进行高温消毒。当事人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台账。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盛装的熟食食用者是到该店就餐的顾客。
另查明:2023年7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ZJ23140000150334055)。经检验,该批次上述餐具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JGCCY202300233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清洗消毒于2023年7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批次的上述餐具已于当日供餐使用完毕。我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1.《现场笔录》2份(2023年8月16日、2023年12月1日)、现场照片(2023年8月16日、2023年12月1日)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两次抽检餐具都存在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事实以及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情况。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2023年8月16日、2023年12月1日),证明当事人两次抽检餐具都存在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情况属实。
4.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各2份,证明对当事人两次抽检情况以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实际情况。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2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告知当事人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及注意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店市监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