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金钻福珠宝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依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7F3LJK1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000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明,2024年1月12日,消费者到当事人设立的“公安县金钻福珠宝店”购买手镯和戒指。在当事人的推荐下,消费者选中了一款精品手镯和一款足金999戒指后,要求按照当事人当日金价538/克称重计价销售,当事人当即承诺。消费者选择的上述精品手镯标价为26150元,当事人经折扣后定价为25634元;戒指标价为5901元,合计31535元。消费者付款后当事人出具了《质量保证单》1份,并告知所购买的手镯未收取工费。
尔后,消费者发现当事人出具的《质量保证单》上对手镯的重量、单价、工费未标注,消费者并通过对比他人手镯,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手镯时未履行价格承诺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当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对上述手镯称重,重量为37.35克。消费者按照当事人承诺的538元/克单价计算,上述手镯价格应为20094.3元,当事人实际收取25634元,多收5539.7元。消费者当即要求退还多收取的5539.7元,或者要求退回购买的上述手镯和戒指,均遭到当事人拒绝。
另查明,上述手镯是当事人以一口价销售的精品手镯,其收取的25634元的价格中,包含了手镯金价20094.3元及手镯工费5539.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履行价格承诺向消费者收取工费的行为。
2024年1月18日,经本机关调解,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工费5539.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99之对个人的一般情节具体标准“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539.7元,罚款18000元,合计23539.7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