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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道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9CWJR1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608号蓝郡写字楼4楼4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8
(2024)黑0103民初204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8
(2024)黑0103民初8045号
恢复原状纠纷
韩**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3
2019-04-09
(2019)黑0103民初2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冯**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4
2019-04-09
(2019)黑0103民初2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5
2019-02-21
(2019)黑0103民初2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冯澄江
d**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6
2019-02-21
(2019)黑0103民初2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8
(2024)黑0103民初2041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徐*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3
2019-10-08
(2019)黑0103民初113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盟科观邸分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4﹞144号
经查,2024年5月29日,燎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小区A1栋进行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发现A1栋3单元在用电梯1部(设备代码:30102301032007120104)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接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一份1页,证明投诉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3.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情况;4.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的基本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16页,证明委托维保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记录复印件一份3页,证明电梯的维保情况;9.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8页,证明电梯的检验情况;10.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11.电梯内部(设备代码:30102301032007120104)2024.05.28 08:52:40-23:56:45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第二项“(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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