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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旺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344762025X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葛家镇新源村趣家组6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300号
2023年10月27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商标旺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09-10的“炒瓜子”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PL2023MYS-00828)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指被抽检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12月2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的回复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食品已过期、被抽检产品非当事人生产、运输过程温度较高等异议不予认可,并在回复中初步认定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流通环节问题。2024年2月23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将“瓜子”存放在密闭容器中销售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2024年1月23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罗甸县浙丽尚优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对标示你公司生产的商标旺象+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11-01,“手剥葵瓜子(多味)”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2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BJ24520000690232988ZX)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指被抽检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为复检机构,4月1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3524001547)显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见过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调查期间,当事人从罗甸县浙丽尚优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召回检验报告(编号No:SBJ24520000690232988ZX)所指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手剥葵瓜子(多味)”4件,4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监督销毁。现查实,当事人2023年9月10日生产“炒瓜子”1件(8包/件,5斤/包,1件共40斤),于2023年9月15日全部销售至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330元/件,总销售价330元。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生产“手剥葵瓜子(多味)”5件(5kg/件),2023年11月3日全部销售至罗甸县浙丽尚优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价105元/件,总销售价105×5=525元。上述被监督抽检不合格“炒瓜子”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330元;上述被监督抽检不合格“手剥葵瓜子(多味)”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105元,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30+525=855元,违法所得330+105=435元。因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麻阳好优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将“瓜子”存放在密闭容器中销售是导致“炒瓜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本局决定采纳该结论,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炒瓜子”违法事实不成立。故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25元,违法所得105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2
浏市监处罚﹝2023﹞777号
2023年7月24日,本局委托承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浏阳博天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湖南旺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5-20”的食品“盐焗南瓜子”等进行了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盐焗南瓜子”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鉴结[2023]0000466号)和《检验报告》(№:4303230722149-S)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根据订单要求于2023年5月20日生产了上述食品“盐焗南瓜子”108公斤,除出厂检验所需的3公斤外,其余的105公斤于2023年5月23日以24元/公斤销售给了浏阳博天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原料“南瓜子”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上述食品实施了召回,未召回。上述食品“盐焗南瓜子”销售所得共计252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08公斤×24元/公斤=2592元,违法所得为(108-3)公斤×24元/公斤=252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3、处以罚款30000元;4、责令停产停业15天。
3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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