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蕲艾世家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C9YWU7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黄岗村八组0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6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艾产品生产、销售,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百世蕲艾体验店”其中销售的“艾草凉被”商品详情页标注“温经、祛湿、散寒、止血、杀菌消毒、温通血脉”;商品参数标注“功能:抗菌、防螨、防蚊、抗菌等级5A抗菌”等内容及图片,网店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与实际商品情况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款艾草凉被具有温经、祛湿、散寒、止血、杀菌消毒、温通血脉、抗菌、防螨、防蚊等功效。另查,当事人网店商品详情页中标注“已拼3713件”经当事人提供网店后台实际销售数量为24件,网店宣传的销售数量与实际商品销售情况不符。上述商品详情页内容系当事人2026年5月份制作发布。当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将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删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