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冰纯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冬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31694709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梁堰村杨家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4
(2024)浙0703民初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富家塑业有限公司
余姚市冰纯食品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6
2024-01-25
(2024)浙0703民初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富家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冰纯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60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12-15
2023-10-13
(2023)粤0113民初751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州宇智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冰纯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071号
主要违法事实:事人为具有饮料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2025年7月21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酸梅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250718)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8月20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511504),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样食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00g/kg、标准指标≤0.65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酸梅果味饮料(酸梅汤、320ml/杯)100箱,每箱30杯,出厂价12元/箱,全部销售完,因当事人生产成本无法说清,故销售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按无违法所得认定。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目前未发现导致群众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根据《检验报告》(№:YYSJ(J)20251098),2025年7月2日,余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酸梅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250629、320ml/杯)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甜蜜素等检测项目均合格。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另查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低精度、且未定期校验的计量器具,无法提供完整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食品生产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食品生产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2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