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7548323720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2
劳动争议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3
劳动争议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6-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4-05-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20-12-17
(2020)津0102民初8189号
身体权纠纷
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814.8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3-30
(2021)津02民终836号
身体权纠纷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9
2017-12-08
(2017)津0102民初4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简**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10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12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14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13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元
民事案件
8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03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3.43元
民事案件
9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11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23
2017-12-23
(2017)津0102民初8702号
周**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一审民事判决书
4.0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1200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琅琅脆彩虹鲜虾片4袋,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2
津市监东沽罚﹝2024﹞532号
当事人在销售“红薯粉丝”和“A级中香菇”过程中,未及时调整商品标价,导致商品结算价格高于应收价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红薯粉丝”过程中,未留存销售商的相关资质和该批次检验检测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1。退还多收价款;2。警告;3。罚款300元。
3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3
津市监东沽处罚〔2024〕230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涉案商品的制造商是吉林省坤业食品有限公司,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涉案商品的供应商是西安尊和商贸有限公司,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正常,无破损现象;涉案商品在包装袋上注明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制造商等相关信息,其中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脂肪含量为12g/100g;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9.9g/100g;举报人出具了苏州申测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检测报告,结果为24.3g/100g;当事人在采购商品过程中,查验了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相关信息。
没收涉案商品。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4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给予天津市人人乐商 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河东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1-18
5
津市监东沽罚﹝2023﹞375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涉事商品由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涉事商品由天津天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当事人销售的涉事商品性状正常,无腐败变质情况;涉事商品在销售位置设置了价格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零售价、规格、产地(云南丽江)等信息;在价格标签中放置了商品合格证,合格证中标示了商品的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外箱)、产地(广西北海市)、配料表等信息;商品价格标签中的产地信息和商品合格证中的产地信息不一致;涉事商品在包装箱上注明了生产日期(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配料表、生产厂商等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将商品包装箱至于货架下的储物柜内,致使消费者无法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 2023年7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更换了价格标签,将产地中的错误信息予以纠正,并将商品包装箱上关于产品信息的部分裁剪后贴在产品价格标签旁。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3-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