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良医智慧鑫康泰大药房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屈文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59794795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七路以东、神墩二路以南、高新二路以北光谷桃花源二期F10、F11幢1层商2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武汉良医智慧鑫康泰大药房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成立日期:2012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794795XD,《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01DaIII12041,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据当事人自述,2024年11月左右,自称是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的韦某元(身份证号:4*****************9)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推销药品,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韦某元提供的加盖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公章的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样式、药品销售合同样式、销售清单(代合同)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合格供货方档案表、印签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票信息,加盖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书及加盖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公章的销售人员(张某才)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通过韦某元采购药品。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韦某元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12盒、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康王)10盒、丙酸氟替卡松鼻喷雾剂(辅舒良)5瓶,随货同行单为《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单据编号:XSAZDA00002552)。2025年1月11日,当事人通过韦某元购进消痛贴膏12盒、双黄连口服液10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24袋、云南白药膏10盒、肺力咳合剂8瓶,随货同行单为《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单据编号:XSAZDA00003077)。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通过韦某元购进达格列净片(安达唐)10盒、云南白药膏10盒、复方感冒灵颗粒20盒,随货同行单为《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单据编号:XSAZDA00003215)。上述药品由韦某元送货到当事人主要经营场所,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30日通过其店长彭某微信支付给韦某元购货款共计7154.00元。2025年3月31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于当日下架了上述药品中未销售的药品并及时进行了封存。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码上放心”对当事人封存的涉案药品的药品追溯码进行扫码验证,均显示“药品追溯码验证通过”。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12盒,销售标价168.00元/盒;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康王)10盒,销售标价65.00元/盒;丙酸氟替卡松鼻喷雾剂(辅舒良)5瓶,销售标价89.00元/瓶;消痛贴膏12盒,销售标价115.00元/盒;双黄连口服液2盒,销售标价25.00元/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15袋,销售标价69.80元/袋;云南白药膏16盒,销售标价58.00元/盒;肺力咳合剂2瓶,销售标价42.90元/瓶;达格列净片(安达唐)5盒,销售标价109.00元/盒;复方感冒灵颗粒20盒,销售标价39.80元/盒。因会员优惠部分药品销售单价与标价略有折扣,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实际取得销售款共计7900.82元。现封存双黄连口服液8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9袋、云南白药膏4盒、肺力咳合剂6瓶。据当事人自述,其余5盒达格列净片(安达唐)因外包装破损无法销售已于2025年5月22日自行销毁。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药品按销售标价计货值总计9805.40元。当事人购买上述药品时没有核实韦某元销售涉案药品的合法资格,没有索取发票。2025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武新市监限提〔2025〕94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委托代理人张某才向当事人推销涉案药品或张某才对涉案药品销售行为进行确认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5年7月9日,本局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武新市监协查【2025】34号),请该局协助调查确认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是否向当事人销售了上述药品。2025年7月18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湘药监稽函【2025】235号),复函内容载明:“一、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二、2024年4月17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暂停销售药品通知书》(湘药监流通停售【2024】1号)。三、2024年5月6日,湖南省邵东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征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四、2024年10月8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邵东市税务局发函,协助停止该公司销售发票供应。”当事人在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其现场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封存了未销售的涉案药品,主动整改。2025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了部分药品,当事人提供了购买相应药品的进货检查验收资料及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涉案药品双黄连口服液8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9袋、云南白药膏4盒、肺力咳合剂6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82元(大写:柒千玖佰元捌角贰分);3、罚款人民币63735.10元(大写:陆万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壹角)。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71635.92元(大写:柒万壹仟陆佰叁拾伍元玖角贰分)。
63735.1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