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毛山东乡恒美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QMC3L4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来三站村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芹菜5kg在翁牛特旗毛山东乡恒美商店内进行销售。
2024年5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2.95kg,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223;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4〕M001号)及检验报告(No:NMG-J24190231)各一份,现场检查了该商店,未发现有2024年5月7日购进的芹菜,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申请;2024年6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M00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芹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上述芹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从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共购进5kg,购进价5元/kg,销售价6元/kg,截止2024年5月10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元,获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芹菜时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了相关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因购买食用上述芹菜的不良反应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0.00元
翁牛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08-26
2
赤翁市监处罚〔2024〕1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芹菜5kg在翁牛特旗毛山东乡恒美商店内进行销售。
2024年5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2.95kg,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223;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4〕M001号)及检验报告(No:NMG-J24190231)各一份,现场检查了该商店,未发现有2024年5月7日购进的芹菜,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申请;2024年6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M00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芹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芹菜。
上述芹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从乌丹镇于记蔬菜水果批发门市购进的,共购进5kg,购进价5元/kg,销售价6元/kg,截止2024年5月10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元,获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芹菜时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了相关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因购买食用上述芹菜的不良反应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