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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陈丽荣食品经销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84NR0UX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8号17号摊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21号
经查,宽城区陈丽荣食品经销行于2021年5月1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8号参茸批发市场17号摊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 经确认,上述4支人参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确认为拼接人参:(样品编号为1866-1869)经检验存在须条有粘接或者拼接。 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从自称是抚松县长白山地区的参农处购入上述4盒板参,单盒内含1支人参,编号为1866和1869的人参进购价格为150.00元/板,拟售价为180.00元/板,编号为1867和1868的人参进购价格为350.00元/板,拟售价为380.00元/板。货值金额为112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今后规范经营。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宽城区陈丽荣食品经销行进行现场检查,其货柜内陈列4盒板参,均涉嫌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送检,对当事人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长市监宽先登[2025]9号)、《财物清单》(长市监宽先登[2025]9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鉴定确定送检样品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宽城区陈丽荣食品经销行于2021年5月1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8号参茸批发市场17号摊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从自称是抚松县长白山地区的参农处购入上述4盒板参,单盒内含1支人参,编号为1866和1869的进购价格为150.00元/板,拟售价为180.00元/板,编号为1867和1868的进购价格为350.00元/板,拟售价为380.00元/板。货值金额为112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保证今后规范经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三)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4支人参。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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