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义牒元平副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呼元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126MA0JB38K7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2023]62号
经查明,石楼县义牒元平副食门市部在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从事食品、日用品、烟草制品等零售,部分预包装食品需要进行称重计价,石楼县义牒元平副食门市部负责人呼元平就从市场购进一台电子秤进行称重结算,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KG-728),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录》,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在购买后需要到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后粘贴检验合格证明,而当事人未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就使用,经询问当事人电子计价秤已经使用一个多月了,听别人说过店里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需要到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但是当事人没当一回事继续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10月23日对石楼县义牒元平副食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26日对石楼县义牒元平副食门市部负责人呼元平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事实,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2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义牒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