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饶县乐万家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国庆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58718854X2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许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明,广饶县乐万家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东湖牌啄木鸟红炮(生产日期:2025年4月,规格型号:5层,标称生产者:上栗县东湖出口花炮厂)部件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涉案东湖牌啄木鸟红炮是当事人在上栗县东湖出口花炮厂进货,当事人与上栗县东湖出口花炮厂签有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抽检型号的产品进货66箱(每箱24封),进货价是30元/箱(1.25元/封),进货价共198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栗县东湖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发货清单。 上述烟花爆竹当事人进货后未进行销售,2025年12月29日抽样12封,抽样价格是1.25元/封,剩余1572封未销售。 该案货值19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并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啄木鸟红炮1572封;2、罚款2970元。
2970.00元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鲁东)应急罚﹝2026﹞9号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罚款柒仟伍佰元(¥7500)整
7500.00元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18
3
(鲁东广)应急罚﹝2026﹞2号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罚款贰万陆仟元(¥26000)整
26000.00元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