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杨国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操雄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DGJ0JC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路人民购物广场负一楼5-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当事人美团店铺名称杨国福麻辣烫.麻辣拌(人民购物广场店)。当事人美团店铺展示的“龙虾球”商品信息为“龙虾球图片”“龙虾球(2个)”“推荐月售30”“¥3.58神卷价¥0、约省3.58元”“商品描述:鲜嫩、肉质感强”。
另查,当事人美团店铺展示销售的“龙虾球”标签标明“食品名称:龙虾球(仿龙虾风味鱼丸)”“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水、磷酸酯双淀粉、乙酰化双淀粉已二酸酯、植物油、夏合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盐、味精、碳酸钙、大豆蛋白、鸡蛋蛋白粉、食用香精香料、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磷酸二氢钠、六偏磷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复配着色剂(辣椒红、甜菜红、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抗坏血酸、水)/主原料含量:鱼糜≥55%”。
食品安全语境下,当事人美团店铺展示销售的“龙虾球”配料中没有龙虾成分,其展示的商品信息“龙虾球”与其标签标明的“食品名称:龙虾球(仿龙虾风味鱼丸)”不一致,没有反映实际销售的商品“龙虾球(仿龙虾风味鱼丸)”的真实属性。网络宣传语境下,当事人美团店铺使用“龙虾球图片”“龙虾球文字”对“龙虾球(仿龙虾风味鱼丸)”进行展示/宣传/说明,属于歧义性语言,引人误解。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美团店铺截图,当事人“龙虾球(2个)月售30单”每单2个,售价3.58元/每单,违法所得107.4元。
2026年5月8日,当事人美团店铺展示销售的“龙虾球”商品信息更改为“仿龙虾风味鱼丸”。...[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美团店铺展示销售的“龙虾球”商品信息已经更改为“仿龙虾风味鱼丸”的事实,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7.4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