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玉灵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MA9NPQK33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高庄镇车集街东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09
2017-07-10
(2017)豫14民初11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与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498号
2025年9月29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1、报告编号:202503040319号检验报告,2、报告编号202503040320号检验报告;两份报告显示2025年7月31日抽检的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检验结论:经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本批次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截止到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批次的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上报领导批准后,2025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5日该加油站业务负责人陈晨煌携带负责人孙玉灵出具的委托书来到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围绕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乙醇汽油进行调查取证,经询问负责人陈晨煌,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认定事实:经查,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于2025年7月25日从一辆外地牌照的送油车处购进了1、E10 92号车用乙醇汽油2吨,购进价格是每吨6820元,按照检验报告92号汽油密度为740计算,每吨汽油等于1351.35升,销售价为5.39元每升,货值金额为14567.55元,违法所得为927.55元。2、7月28日又购进E10 95号车用乙醇汽油2吨,购进价格是每吨7510元,按照检验报告95号汽油密度为739计算,每吨汽油等于1353.18升,销售价为5.89元每升,货值金额为15940.46元,违法所得为920.46元。综上,当事人销售的E10 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E10 95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共计30508.01元,违法所得是1848.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证明对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抽检的事实; 2、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经营的E10 92、E10 95号汽油(国VI)不符合GB18351-2017要求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描述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4、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负责人陈晨煌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购进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自述事实; 6、《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7、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该加油站的现场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有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签字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1848.01元; 2、处罚款49422.98元(罚没款合计51270.98元)。
49422.98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