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小潘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武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5MA5NLPQU0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天等县天等镇新兴街133号右侧第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4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等县小潘副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潘武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2.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姜进行现场抽样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18张、证据提取单1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451425636231708)1份,证明现场检查、执法抽样过程符合抽样程序; 3.2023年3月30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A2230077597102052C),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姜,经检验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4.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A2230077597102052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XBJ23451425636231708的)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处置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确认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报告提及的上述批次姜已销售完的事实; 5.现场笔录2份、2023年6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潘武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述批次姜及购进数量及进价、入库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6.2023年3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2023年4月14日本局复查整改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查询天等县小潘副食品店行政处罚记录相关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相关违法记录。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2000.00元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